關于對吉林誠信建設項目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的決定企業不良行為
發布時間:2018-04-27 10:37:55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瀏覽次數:
編號:吉建罰字[2007]第1號
當事人:吉林誠信建設項目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長春市南關區平陽街8號
法定代表人:吳淑麗 職務:經理
經查:你單位給未投標單位出具中標通知書
以上事實違反了:《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
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處罰:吊銷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2007年10月11日